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
学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
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省(区、市),可按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
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此类
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
另行推荐一所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校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
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简况表》)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
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
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
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 2/3(含)以上成员同意
视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
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
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
于 15人。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
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
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
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
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
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
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
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省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
排。各省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除按新增学位授予单
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
3000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省级学位委员会
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限额复审。复审采取通讯评议的方式
进行,表决结果获 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
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组成
员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长、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专业教指
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基本条件的学校,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
位授予单位。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 10个工
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
根据本地区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和财政支撑能力,
合理确定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比例。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
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
省(区、市)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
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
条件的,将不接受此类高校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