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4〕38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我们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科学技术基础支撑。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并依法接受科学捐赠。
第四条 省自然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标导向,科研人员应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学问题。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强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自然基金项目,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基础处。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可申请作为省自然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人申报项目;
(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社会信用记录情况;
(三)提供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实施时间;
(四)跟踪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中央驻鲁单位、高校和经审核批准的省属高校院所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省自然基金项目;
(二)组织项目合同书填报及审核;
(三)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十条 省自然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以下简称优青)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根据需要可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青年基金、面上、优青、杰青、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同项目类型的申报人还应符合对应申报条件(附件1)。
第十四条 符合《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2号)中直接给予政策的申报人,可申报青年基金项目,根据评审结果予以差异化资助,或申报对应优青、杰青项目并给予直接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人即为省自然基金项目负责人。
项目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六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科学价值、创新性、产业需求(基础学科除外)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注重代表作对项目申请的支撑作用及其相关性,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论证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包干制”项目除外)、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第十九条 评审一般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的形式。通讯评审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3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完成后,省科技厅根据拟立项资助数量、通讯评审成绩等,按标准遴选确定进入会议评审项目名单,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提出立项资助建议。提高熟悉产业应用的行业专家参与评审的比例。对非共识项目、网评专家显失公正的评审意见等,会议评审专家可联名提出修正建议,为省科技厅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提出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产业需求紧迫、问题突出的重大项目或应急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主要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应与申报材料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青年基金、面上、优青、杰青、联合基金项目执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填报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进展报告等,建立项目实施(电子)档案,并按要求提交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符合条件确需变更的,按流程(附件2)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需撤销或终止的,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撤销与终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申请应在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确认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省科技厅。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的,经依托单位严格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提前结题申请,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结题验收。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对申报、立项、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等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咨询评审评估等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要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自然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2.省自然基金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流程
附件下载:
1.省自然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docx2.省自然基金项目合同书内容变更流程.docx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坚持顶层设计、需求牵引、目标导向,须面向国家战略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区域、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急需的科学问题与“卡脖子”技术难题,提高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六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二)按约定额度提供资助资金;
(三)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合基金年度支持经费总额度的30%。联合资助方资金不纳入省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应按时拨至省科技厅账户。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重点支持项目、培育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类型。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指南面向全国发布。省外单位申报的,需联合省内单位作为依托单位。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报重点支持项目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
(四)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人即为联合基金项目负责人。
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约定各方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经费分配。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人、依托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通过评审系统将形式审查、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等情况反馈申报人及依托单位,接受并处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和异议申请处理结果,提出联合基金年度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主要内容、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应与申报材料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项目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等,建立联合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结题验收等按照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为“山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6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原文链接: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5/16/art_103586_10313957.html
通知原文链接: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5/16/art_103585_10313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