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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863”“973”纳入重点研发计划

2015年06月02日 浏览量: 65 来源: 科研处 作者: 发布: 人员机构
     
    由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方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将整合形成五类,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依托专业机构来具体管理。
  根据《方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新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基地与人才专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设立,是《方案》的亮点和重大改革举措。据介绍,科技人员熟知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0多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都将纳入重点研发计划。
 《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各部门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构建决策、咨询、执行、评价、监管等各环节职责清晰、协调衔接的新管理体系。
    此外,根据《方案》,本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将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