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二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组织开展泰安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范围与条件
已列入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且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3、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广新局。
(二)新汶、肥城矿业集团,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省属以上驻泰单位,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的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直接提交市文广新局。
三、申报材料
各地、各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属单位向市文广新局提出本县市区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3、已正式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二)项目资料: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县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市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四批市级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根据《泰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五)我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届时请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计划科,有关要求见附件2。
(六)市文广新局将组织对各单位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后不合格项目的材料退回。单位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重新报市文广新局。经再次审核仍不合格者,将不予以评审。
联系电话: 671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