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18   动态浏览次数:562
 
 
                        
 
 
 
      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校各个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也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硕士点。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点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的教育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的体制,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研究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制,由导师、研究生所在院(部)、科研处共同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的报到、注册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报到。每学期开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研处办理注册手续。毕业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的考勤:应严格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开具)办理。请假时间在二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在二周以上者须经所在院系领导批准,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研究生可按导师安排的各项培养计划参加学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在校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至少发表一篇以“泰山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实践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在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科研处和所在院(部)各一份备案。主要有学习成绩、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毕业登记表等。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完成后,须装订成册,并报送科研处和图书馆各一份。
第四章    研究生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按照学生人数和学科类别,由科研处提出具体数额,并经校领导审批后,按照财务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一)培养经费:自然科学的研究生每生每年的培养经费为3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的培养经费为2000元。研究生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书刊费、复印打印费、材料装订费、差旅费、答辩费、实验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及科研活动费等; 
     (二)培养经费的使用,须经导师和所在院(部)(院长、主任)签字,科研处审核、处长签字后,到校财务处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三)已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在学制内,学校按每生每月200元给予津贴。对符合管理规定的学期由科研处研究生管理科报送人事处发放。
     (四)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六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本校兼职研究生导师名下的研究生,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研究生中途退学,我校有追索退赔全部或部分培养经费的权利,导师有责任协助追回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要求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以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8月28日印发的《泰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泰院政发【201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