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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2017年04月27日 浏览量: 2001 来源: 科研处 作者: 发布: 科研处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

  

学校范围内进行。申请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须符合《新

  

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的高校须符合《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省(区、市),可按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需择

  

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此类

  

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

  

另行推荐一所高校。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校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新增博士硕

  

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

  

位简况表》)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

  

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

  

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高

  

校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 2/3(含)以上成员同意

  

视为评议通过。评审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

  

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

  

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

  

 15人。

  

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应有一定数量

  

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相应级别的新增学位

  

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

  

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

  

权点审核一并进行。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对单位和相关申请

  

学位点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拟新增博

  

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

  

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省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

  

排。各省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除按新增学位授予单

  

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需求论证报告(不超过

  

3000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省级学位委员会

    

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限额复审。复审采取通讯评议的方式

  

进行,表决结果获 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

  

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组成

  

员从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长、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专业教指

  

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基本条件的学校,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

  

位授予单位。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 10个工

  

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

  

根据本地区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和财政支撑能力,

  

合理确定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比例。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高校申请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应将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

  

业学位类别作为新增学位授权点一并申请。

  

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

  

省(区、市)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

  

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

  

                    条件的,将不接受此类高校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